离婚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离婚协议应详细、准确填写夫妻双方的有关身份资料。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户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由此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协议订立当事人的一致性;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原因应作出简要表述。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夫一方因婚外情等,则可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该财产大部分或全部;
3、离婚协议应写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分割明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及给付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等。
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
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