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所地与公民居住地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不同的,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能准确区分公民住所地与公民居住地的,在民事诉讼中二者主要是区别立案管辖的问题,具体区别主要有哪些呢?请跟随晖律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公民住所地与公民居住地有什么不同
公民住所地即有效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有效的户口簿上的地址。这个地址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
公民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公民住所地与公民居住地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其中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理解为公民住所地即有效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有效的户口簿上的地址。这个地址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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