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如何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官在诉讼中进行分割。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
法院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
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
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那么离婚时,怎么收集银行存款怎么证据呢?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银行存款,怎么破解?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银行存款的隐匿、转移情况:
(1)隐匿银行账户
夫妻间由于相互信任的原因,平时并不会注意对方开立多少银行账户、具体有多少钱。并且即便注意配偶持有多少银行的银行卡,但仍有可能只有存折而无银行卡的现象发生,比如定期存款是没有银行卡的。对于隐匿账户的行为,可从以下五种方法来找寻:
A、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汇款凭条,这里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号;
B、了解对方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银行及其他合作银行,对方的不同工资卡一般在这几个银行开户;
C、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后,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通过对方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E、注意对方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虽说平常是不会注意这些情况,但是遇到离婚的情况,也可以再家里搜集一遍,看看对方遗存的凭条或是银行卡、存折。
(2)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以兄弟姐妹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也不少,当然,亦有以朋友名义开立账户的情形。这些情形,夫妻间可能知道,但是大多数也可能不知道。在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不承认此事,给权益维护带着诸多障碍。对于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
A、若知道配偶以近亲属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而在日常生活中近亲属亦承认的,及时把此类谈话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要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及数额;
B、不知道配偶对近亲属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注意搜集配偶常用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以找到另一账户的线索;
C、注意收集家中近亲属名义的银行存取款凭条;
D、查实到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出其不意找账户名义人核实,并将谈话内容录音、录像。
(3)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
了解到对方知道或担心对方知道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后,私自将存款取出;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共用的银行账户的钱,即便是存于对方名下,在离婚前找借口或私下拿到对方的身份证明、银行存款凭证到银行将款取出后隐匿。然后声称该笔款已用于日常消耗或生意亏损,以达到为自己所用的目的。为此,可有四项策略应对转移银行存款:
A、核查存款取出时间及取出数额,应对对方的辩解理由;
B、搜集对方的消费习惯证据,用于反驳对方的巨额消费可能;
C、搜集对方取款前后的活动范围,用于反驳对方的投资及其他消费可能;
D、搜集家庭的生活开支情况,及自己名下保管的钱款支付大额支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