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一)判11个月的,一般是在监狱执行11个月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同时,判11个月,最多可以减刑到6个月;因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被限制减刑的两类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