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疗卫生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卫生院、急救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基础设施和从业人员,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_x000D_
医疗机构的类别:_x000D_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_x000D_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_x000D_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_x000D_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_x000D_
(五)疗养院;_x000D_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_x000D_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_x000D_
(八)村卫生室(所);_x000D_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_x000D_
(十)临床检验中心;_x000D_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_x000D_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_x000D_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_x000D_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