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