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各级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支持制度包括了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能力。然而,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并不包括对恶意逃税行为的宽容和放任。恶意逃税行为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为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一些企业通过虚构收入、偷逃税款等方式来获取不当利益,对税收收入造成严重影响,也会对其他企业和国家经济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政府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财税支持的同时,对恶意逃税行为还是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措施。在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中,政府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该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并对恶意逃税行为进行了打击。例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对涉嫌逃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七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合同订立或履行等事由而发生的不能转化为资产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当年利润,可以在以后年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