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并没有全面推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呈现多样化特征。具体划 分方式有: (1)按照企业的隶属确定税收归属。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其 归属的。 (2)按照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行业性质,划分收入归属。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营业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把金 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市、县等层级地方政府的收入。 (3)按照某种比例对某些税种进行分享。相当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基较小、 税额不大的税种,在省级政府与其下的各个层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例分享。 (4)对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其全部划归地、市、县级政府,部分地区则实行了某种形式的 共享税划分方式。 (5)部分省、市、自治区仍然沿用分成或包干的旧体制,把部分税种确定为调剂收入,根据其辖区内各个地区的贫富程度的 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或分享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