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临时建筑报批报建流程如下:
一、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申请批准:
(一)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
(二)规划审查意见书;
(三)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
(四)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
(五)设计施工图纸。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各科室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三、局委会审批同意后,如设计,需补充、修改的,发函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设计图纸内容。复审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后发《临时建筑许可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