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账龄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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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以提高国有银行应对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然而,作者认为该制度存在计提时间和基础不够合理,计提比例偏低并且没有考虑风险因素等问题。因此,作者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包括将贷款呆账准备金在年末计提,计提比例应根据风险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并引入账龄分析法来分析贷款收回的可能性。
为了提高国有银行应对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按照年初贷款余额的0.6%计算贷款呆账准备金,每年在此基础上增加0.1%。当贷款呆账准备金达到1%时,需要进行差额补损。各分行所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总行进行统一管理。这项制度在当时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银行的风险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但从近几年执行情况看,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计提时间和基础不够合理
现行制度要求在年初按年初贷款余额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笔者认为不够合理。因为在年初计提时,其基础是年初贷款余额,即上年末贷款余额,而不是本年末贷款余额,使在本年能够或已收回的贷款也相应提取了呆账准备金,但在当年并没有为其贷款增量提取呆账准备金。这容易造成一种错觉:贷款呆账准备金是为年初贷款余额可能发生呆账、坏账而提取的准备金,即使在本年收回的年初贷款余额部分也应提取呆账准备金,本年贷款增量却不必提取呆账准备金。其实,无论是年初贷款余额,还是当年的贷款增量,只要在本年没有收回,都有可能发生呆账或坏账,从化解风险的角度,都应为它们提取呆账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现行制度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只有当本年贷款增量与所收回的贷款金额相同时,呆账准备金才与可能发生呆账的贷款相对应。可见,现行制度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贷款呆账准备金应在年末计提,其计提基础应是年末贷款余额,即在本年末尚未收回的贷款余额,而不是年初贷款余额。
有人认为,有关年初贷款余额的数据较年末贷款余额容易获得,并且上年末贷款余额就是本年初贷款余额,故计提结果一致。这种看法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正确的,其实不然。持有此观点的同志忽视了上述确认呆账的条件、计提呆账准备金的目的以及呆账准备金对各期损益的影响。
(二)计提比例偏低并且没有考虑风险因素
贷款呆账准备金从1994年开始按各银行年初贷款余额的0.6%。提取,以后年度每年按0.1%增加,达到1%时,按差额补提。这意味着按现行制度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1994年只相当于年初贷款余额的0.6%。;在1995年、1996年、1997年也只分别增加到各年初贷款余额的0.7%、0.8%、0.9%;在1998年至以后,呆账准备金也只是年初贷款余额的1%。而实际情况是: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不良信贷资产占其总资产20%左右。按照1997年的最新调查显示,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真正难以收回的比例大约为6-7%;可见,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不到实际环账的15%(1%/7%),如果再把呆账考虑在内,贷款呆账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无济于事,故应提高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另外,现行制度要求按固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也不够科学,因为贷款性质、拖欠时间长短等因素都会影响贷款的可收回性,故应分析贷款风险并据以采取相应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
由此可见,银行业会计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贷款呆账准备的提取及核销。笔者认为,为了避免现行制度的不足,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贷款呆账准备金分普通呆账准备金、特别呆账准备金、专项呆账准备金三类提取。其中普通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均应在年末根据一固定比率按商业银行当年全部贷款余额计提,而专项呆账准备金一般应在对贷款按风险分类后,分析其发生呆账的可能性,可以在扣除贷款抵押品的可变现价值后,对剩余金额按不同比率计提。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的方法,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故下面专门论述专项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本文称为账龄分析法。
二、账龄分析法的基本原理
所谓账龄分析法,简言之,就是通过编制贷款账龄分析表反映贷款的账龄及其他相关信息,分析贷款收回的可能性,并据以确定不同比例来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的一种方法,从而既不会使准备金的提取过低难以应付风险,又不会过高使商业银行在本期的负担过重。
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贷款拖欠的时间越长,其本息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小,形成呆账、坏账等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银行应密切关注贷款的逾期情况,除了采取相应的催收政策外,还应提取充足的呆账准备金。因此,可以在分析贷款账龄的基础上,估计其发生呆账的可能性而采用不同比例来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账龄分析表的格式如下:
说明:
(1)表中数据只是为了演示账龄分析法的基本原理而设计的,并不是某家银行的实际资料;
(2)表中贷款类别是按风险程度分类的,逾期时间的长短只是一个具体因素,在分类时还需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故即使是借款合同期内的贷款也可能属于正常以外的类别;
(3)表中专项呆账准备金可根据扣除贷款抵押品可变现价值后的剩余金额按既定比率提取。
利用账龄分析表,银行可从整体上掌握以下情况:(1)有多少贷款尚在贷款合同期限内,其中属于正常类和另外四类的比例各占多少;(2)有多少贷款已经逾期以及逾期的长短,其中属于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各占多少;(3)揭示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实际价值,以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4)为制定不同的催款政策提供参考资料;
(5)判断银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
三、账龄分析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账龄分析法是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分析贷款收回的可能性,并据以确定不同比例来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其分类是否科学,贷款收回的可能性与实际吻合程度的高低,计提比例是否合理,都直接影响到呆账准备金能否足以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在应用账龄分析法时应特别注意贷款的分类和计提比例的确定。
(一)贷款的分类
由于呆账准备金是为可能发生呆账的贷款而进行的事先防范,故有可能成为呆账、坏账的不良贷款均应提取专项准备金。可见,为了科学计提准备金、加强信贷管理就必须按风险程度对贷款分类,按其本息收回的可能性,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采用了五级贷款分类法对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评估,即以风险为基础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并强调这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也可以此为指导,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在此基础上制订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同时指出,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本行的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有条件的每季度分类一次,为计提呆账准备金做好基础工作。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然而,有些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往往存在计提比例偏低且未考虑风险因素的问题。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企业在面临大量坏账时,无法及时足额地计提坏账准备,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破产法》均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客户信用评级及其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坏账准备的比例。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破产清算时,按照规定的比例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对于未考虑风险因素的计提比例偏低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结语:这段话主要探讨了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该制度。首先,现行制度要求在年初按年初贷款余额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这不够合理,因为年初计提时其基础是年初贷款余额,而不是本年末贷款余额。其次,计提比例偏低并且没有考虑风险因素,贷款呆账准备金从1994年开始按各银行年初贷款余额的0.6%计算贷款呆账准备金,以后年度每年按0.1%增加,达到1%时,按差额补提。这意味着按现行制度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1994年只相当于年初贷款余额的0.6%。在1995年、1996年、1997年也只分别增加到各年初贷款余额的0.7%、0.8%、0.9%;在1998年至以后,呆账准备金也只是年初贷款余额的1%。而实际情况是: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不良信贷资产占其总资产20%左右。按照1997年的最新调查显示,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真正难以收回的比例大约为6-7%;可见,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不到实际环账的15%(1%/7%)。如果再把呆账考虑在内,贷款呆账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无济于事,故应提高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另外,现行制度要求按固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也不够科学,因为贷款性质、拖欠时间长短等因素都会影响贷款的可收回性,故应分析贷款风险并据以采取相应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最后,账龄分析法是一种可以避免现行制度不足的有效方法,通过分析贷款账龄及其他相关信息,分析贷款收回的可能性,并据以确定不同比例来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02-06)\t第二十条\t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十三条\t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八条\t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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