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代位权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债权人可否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而不起诉债务人
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在行驶自己的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三、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该两个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债权的对外效力和权能,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或者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不仅不存在,代位权就无从谈起。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存在着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在债权的行使上有懈怠行为,或者说应当并且能够行使债权而不去积极行使债权,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只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尚未实现权利,则不属于怠慢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债务的,可以认为构成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债权。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是说,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达到保全债权的程度为必要,这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债务人没有适宜于还债的其他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另一方面,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范围要适度,以满足其债权为限,其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就是滥用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