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细化标准: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2、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3、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2、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以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3、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以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4、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以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2、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5、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者违法采集野生植物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违反本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补偿损失和排除损害的各项费用。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2、属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二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3、属省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6、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属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3、属省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7、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2、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