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索赔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实现到期债权;
4、债务人自身伤害关系、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