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去年6月10日下午2点左右,陈某去罗某家中询问是否购买她家的猪圈门。当陈某推开罗某家的院门并跨入时,被罗某家中拴养的两条大型犬只扑倒撕咬,腿部受伤,挣扎自救。陈某奋力爬出罗某家后即在土门镇卫生院、绵竹市人民医院就医。
罗某事后得知此事,仅看望了陈某一次但未支付任何费用。陈某为此请求土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但无果。陈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便将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
近日,绵竹法院土门法庭便对这样一起“狗咬人”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赔偿纠纷,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该案中,被告饲养两只大型犬只,事发当天被告家门关闭且犬只被栓养,而原告到被告家中未经被告允许,属于擅自进入,对于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在其家中饲养大型犬只,对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未采取警示措施,也具有一定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可按照10%的比例进行赔偿。
原告的全部损失涉及医疗费3273.56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704元,合计8177.56元。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赔偿款817.76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