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5、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6、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客体要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4、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