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
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