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市质监行处字〔2016〕176号
关于刘石文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石文
,
男,汉族
,
现年44岁,初中文化
,
家住攸县渌田镇**,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
。
今在攸县渌田镇**从事药品经营。
2016年10月26日
,
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刘**开设的攸县**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
构成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
遂于当天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店内该店内货架上未标明“处方药”或“非处方药”
,
在自选货架上摆放处方药,未及时清理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本局认为:当事人店内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行为
,
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2、处以当事人罚款2000元
,
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逾期不缴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