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通常可以用本人的财产进行债务的偿还。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那么可以选择卖掉名下的不动产,再用得到的钱进行偿还。但是,如果将房屋直接用于抵债,那么就会减少正常的评估程序,这并不利于保护自身利益。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自愿用自己的房子还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