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违反。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
1、《劳动法》对加班行为做出了定量规范,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天,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加班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2、《劳动合同法》再次强调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3、对于强迫、变相强迫加班的形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劳动监察大队立案查明,确有强迫加班,或者超过加班时间的,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外,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4、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