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仍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不接受该复议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六十日”指的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时间,即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时间,而非复议申请人获悉复议决定内容的时间。如果复议决定书上注明了送达日期,以该日期为准;如果未注明送达日期,则以签收日期为准;如果无法确定签收日期,则以发出日期加三天为准。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来说,如果复议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更高层次的救济。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间有时限,因此申请人需要及时申请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表明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满意复议决定的处理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规定了起诉时限及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