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级别12级划分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
土地等级划分标准具体如下:
(1)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的属性,进行调查、测算;
(2)按城乡土地特点的不同,土地分等定级可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以下: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拆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原规划的国有土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