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