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税费怎么算?
关于二手房屋买卖,税费怎么计算的问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何计算,我国各地标准不一,实际应参考当地计算标准,以下仅就北京为例,为大家解释:一、购买方交易税费的计算方法: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乘以百分之一点五;商品房或大于一百四十四平米的税率为百分之三;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元;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百分之零点零五;产权转移登记费:五十元,每增加一人加十元,买家为单位的八十元;二、出卖方交易税费的计算方法: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元;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百分之零点零五;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百分之一。
二手房屋买卖的税费怎么算?
关于二手房屋买卖,税费怎么计算的问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何计算,我国各地标准不一,实际应参考当地计算标准,以下仅就北京为例,为大家解释:一、购买方交易税费的计算方法: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乘以百分之一点五;商品房或大于一百四十四平米的税率为百分之三;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元;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百分之零点零五;产权转移登记费:五十元,每增加一人加十元,买家为单位的八十元;二、出卖方交易税费的计算方法: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元;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百分之零点零五;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百分之一。
房屋过户税费怎么算
房屋过户有三种方式,分别是买卖、继承、赠与,方式不同,交易产生的税费也不一样。第一、继承过户。关于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接受的需要缴纳契税1.5%。营业税:需缴纳5.55%,但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的,免征营业税。个税:目前免征,但继承后对外出售的,需缴纳房价的20%,若继承的房产是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同样也免征个税。第二、赠予过户。契税:赠与房产的领受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按照3%的比例缴纳。营业税:近亲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近亲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的,免征个税。第三、买卖过户。契税: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营业税:房产证未满2年的,缴纳差价的5.5%;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1%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非普通住宅:购买未满2年(含2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2%或差价的20%。
房屋继承税费怎么算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的,是不用交纳契税的。但是需要交纳其他税费。1、继承(直系亲属):(不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1%2、遗赠(非直系亲属):(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1%说明:继承房产过户的权属来源如果写为“继承、赠与”的是按赠与的方法计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二手商铺买卖税费怎么算
二手商铺买卖税费怎么算二手商铺买家支付的税费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2、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3、权证印花税:5元/本。4、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5、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3%。二手商铺卖家支付的税费卖家出售的时候,商铺不论年限,都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2、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3、土地增值税:a、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b、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4、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为(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当于个人净收入。5、营业税及附加税:a、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为(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b、不能提供上手发票的,为转让收入5.5%。c、税费为差额的5.56%6、土地出让金:商业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办公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7、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本次征收土地出让金价款的3%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