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后,必须在5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最多在两个月内结案;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举报后,必须在7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最长结案期限与举报的结案期限一样都是两个月。
2、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