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具有专属管辖特性

律师回答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延伸阅读
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及争议解决机制
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权适用范围及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审理相关争议,并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遵循合同中规定的管辖权适用范围,即根据地域、金额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证据要求和裁决执行等事项。合同双方应遵守约定,积极参与解决争议的过程,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管辖权适用范围,并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决。双方应积极参与解决争议的过程,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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