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有哪些程序?
(一)初审
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专职司法鉴定人办理。
1、核对委托方承办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复印委托方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2、审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验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委托方是否盖章。
3、审核委托送鉴材料。审核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送鉴材料是否完整等。
决定受理的,应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方承办人,另一份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归档。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包括鉴定时限、鉴定事项的修正、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退还的送鉴材料及退还方式,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等。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报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
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办理。
1、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2、审查送鉴相关材料。
3、签署是否受理意见。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明确是否决定受理,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鉴定机构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4、发送受理通知书。决定正式受理的,向委托方承办人发送《司法鉴定业务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
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承办人办理。
1、决定当场受理的。
(1)收取鉴定相关费用。司法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方鉴定费后,应出具税务凭据并复印税务凭据中的发票联。
(2)完善受理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承办人应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2、决定补充材料的。
(1)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后予以受理的,应填写《司法鉴定业务受理通知书》,其中正本交委托方承办人。
(2)告知补充材料内容。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1)退还送鉴全部材料。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承办人和委托方承办人对退还的送鉴材料予以书面确认。
(2)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发送《司法鉴定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委托方说明法定的理由。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一)指定。
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司法鉴定人办理。鉴定人收取送鉴全部材料,并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二)鉴定。
由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办理。
1、告知权利。司法鉴定人告知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并记入司法鉴定谈话记录。
2、听取意见。听取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意见,并制作司法鉴定人与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的司法鉴定谈话记录。
3、鉴定实施。现场检查(测),指定医院检查(测)、取样检材等。
4、草拟本例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草拟后,司法鉴定人应签字确认。
5、制作司法鉴定结案报告书。
三、司法鉴定文书的签发
司法鉴定正式文本的制作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办理。
1、制作本例司法鉴定文书。按《关于转发司法部(试行)的通知》(新司通
[2002]79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司法鉴定文书。2、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复核人复核。将制作的司法鉴定文书送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复核人复核签字。
3、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将审定的司法鉴定文书送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送司法鉴定人确认签字。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两份送鉴定人签字,其中一份送委托方。
5、加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6、送达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方后,作出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
7、退还送鉴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退还材料,并由委托方承办人签收。
8、按规定立卷归档。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