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胎儿继承遗产的利益予以保护,胎儿死亡与否对继承的影响表现为:1.如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则保留的份额由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管;2.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即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此时的胎儿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则不享有继承权,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3.如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此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仍为其所有,由该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一、遗腹子生的孩子要承担遗产继承权吗?
遗腹子享有遗产继承权。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怎样处理
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