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不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的;非上述三类公司的其他企业,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理论,对于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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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六条_x000D_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_x000D_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_x000D_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