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掉头时必须先行让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和行人,然后再进行掉头。同时,掉头过程中需使用转向灯,以示意其他车辆和行人,避免产生交通事故。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提前变换车道,并在距离掉头位置适当的距离处打开转向灯,表明自己即将进行掉头行驶,并保持一定的速度,注意观察左右两侧的交通状况,判断是否可以进行掉头行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城市道路上,有些路段是禁止掉头的,如高速公路、主干道等场所,此时必须按照标志或者警示标志要求行驶。总之,进行掉头时,应当注意先行让其它车辆和行人,必须打开转向灯,并注意周围交通状况,保证行车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