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在我国传统的教科书中称之为“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主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化、制度化的性质;也才能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一体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人们在这些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