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校车超过核定人数30%的扣12分。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1、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3、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4、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6、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