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管辖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律师回答
摘要:涉外管辖规定:涉及无住所被告的财产纠纷,由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中外合资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关于涉外管辖的特殊规定如下:
1、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延伸阅读
涉外管辖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涉外管辖是指在跨国交易、国际争议等涉及外国元素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和审判程序的规定。涉外管辖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商事纠纷、国际合同争议、国际投资纠纷等。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涉外管辖程序一般遵循国际公平正义原则,涉及国家间的管辖权争议可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在国内,涉外管辖程序通常涉及法院的受理、调解、庭审、判决等环节,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际法律秩序。总之,涉外管辖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是为了促进国际交往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而设立的。
结语:涉外管辖的特殊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在国际交往中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根据这些规定,当事人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进行诉讼,同时,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也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此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诉讼则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外管辖程序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际商事纠纷、合同争议和投资纠纷等多个领域。通过遵循国际公平正义原则,我们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国内,涉外管辖程序的实施不仅涉及法院的受理、调解、庭审和判决等环节,更是为了促进国际交往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而设立的重要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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