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物品罪新刑法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主观要件是故意,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