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溯及力又不是简单地一律采取“从旧”原则。为了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体现国家的宽大政策,刑法在规定“从旧”原则的基础上,又采取了对犯罪人从轻处理的原则。
一、从犯处罚标准的规定?
从犯处罚标准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也就是说,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犯罪结果的具体情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预备犯的相关处罚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规定,预备犯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分子心理的支持下而发生的。一般情况下使犯罪获得成功,从而达到犯罪的一个目的,以此来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中。《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