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法律,于1997年4月27日颁布并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规定了防洪的组织、规划、建设、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加强防洪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防洪法的规定,防洪工作涵盖了河流、湖泊、水库、海岸、堤防等所有可能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的水域和区域,包括防洪规划、堤防建设、抢险救灾、预警监测、防洪知识宣传等方面。防洪法还规定了防洪工作的责任主体、防洪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审核程序、防洪投资的责任和来源等。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洪涝灾害频发,防洪工作亟待提升。因此,防洪法的修订已成为热点话题,以更加科学全面的立法实现对全国防洪工作的有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