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的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可以咨询当地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强化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高效。门诊结算时效强,各地应充分利用跨省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就医地与参保地间信息沟通。就医地应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监管,切实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国家医保局将探索零星报销线上办理的实现路径,参保地可将零星报销疑点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发起费用协查,就医地应积极配合,协助完成。
第七条 加强异地就医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管理。省级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收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2号)等文件提出的时限要求,按期完成年度预付金额度调整、预付金紧急调增和月度清算资金拨付,以及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内的确认工作。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应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清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当年度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