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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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文重点阐述了特殊侵权行为及其免责规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包括不当使用和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在产品责任方面,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特殊侵权行为的定义,它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从而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接下来,我们需要将这个定义改写成更简洁明了的形式。

一、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以下几种为特别侵权行为:(一)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三)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五)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二)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
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三)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7大常见类型
(一)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超标污染环境的事实发生,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建筑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延伸阅读
根据素材内容,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国家机关职务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等。其中,国家机关职务侵权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品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违反产品安全标准,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则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具有高度危险性,从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权益造成严重影响,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打击和制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及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等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
结语: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其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及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属于特别侵权行为。此外,产品质量不合格、高度危险作业、污染环境等行为也属于特别侵权行为。对于这些特别侵权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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