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完社会养老保险人死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以下情况可继承:
1、参保人在60岁以前死亡的,可以继承。如果参保人在60岁前死亡,那么他一分钱养老金都没有领取过,那么参保人之前参加养老保险时个人缴纳的部分均由其继承人或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继承。这种情况下是全额可以继承的。
2、参保人在70岁前去世,可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剩余部分。养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参保农民在60岁到70岁之间去世的,那么他个人账户中剩余的养老金可以继承。
以下情况不允许继承:
1、因为养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所以如果在70岁之后去世的,那么个人账户上的钱也不可以继承,不再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具体如下: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