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失后复婚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
二、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因此,当事人在办理复婚登记时不需要出示离婚证,但必须出示无配偶的证明。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出示离婚证,离婚证已经丢失或损坏,当事人可以补办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