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般保证人,那么债权人不可以仅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只能起诉债务人或者是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债权人或者是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财产、债务人已经破产等情形出现,债权人可以主张保证人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 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