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工商部门介绍,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加大了商家的赔偿力度,一定程度上对商家形成一种约束。
10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另外,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受欺诈可获3倍赔偿,最低500
三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同此前的草案相比,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
此前的一审草案将原法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法争议的焦点。草案从“两倍”提高至3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海也指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市场秩序、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甚至深远的历史意义。
另外,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在消法中应按给消费者带来的直接损失赔偿,上不封顶。“上不封顶”的原则在委员中间也获得赞同。王*俊副委员长在二审时就建议,应将赔偿标准改为“十倍”。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云也曾建议,假一赔三力度不够,最好上不封顶。
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在这一次提交的审议草案中,增加列举了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比如以后在线下载的歌曲、电影,下载之后想无理由退货,这是不可以的。
三审稿增加规定,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