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怎么处理
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仍需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贷款。贷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二、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届满如何确定
当事人有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期后,可以认定还款期限届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催告后,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