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泄露刑事案卷资料的后果是什么
辩护人泄露刑事案卷资料的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辩护律师所接触到的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虽然是属于控辩权利对等的双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所以,辩护律师对查阅、复制的每个案卷材料,都要妥善保管,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辩护律师如果在会见被告人时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被告人借此而引起翻供,辩护律师就将有泄露国家秘密的涉嫌;
辩护律师如果在接待被告人家属的过程中,因没有妥善保管案卷材料,被其趁机拿走,或者被其用数码相机拍走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也将有泄露国家秘密的涉嫌;
辩护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在开庭审理以后,将案卷材料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出示,甚至在案件开庭之后,让在逃同案犯或其委托的律师复印自已复制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同样将有泄露国家秘密的涉嫌;
辩护律师若故意将案件材料的秘密出示给当被告人及其家属,一旦引起被告人及其家属以此所取得的案件材料或信息用于为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串供、威胁证人改变证词,或者是毁灭证据、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那将更会对辩护律师本人甚至于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和严重的法律后果。
鉴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因过失构成。所以每一个辩护律师都一定要高度注意,不要过失地提供当事人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的机会,更不要故意地提供当事人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的机会。否则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因将案卷材料故意或者是过失出示给被告人及其家属而受到刑事追究或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例已经很多,其教训是深刻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强调指出,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前提是所泄露的必须是国家秘密,且情节必须严重。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及其家属,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是,即使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会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每位辩护律师都务必高度警觉、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