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三)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