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离婚纠纷可以调解离婚。香港的离婚制度不同于大陆,因此,香港离婚纠纷能否调解取决于管辖权法院。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香港法院需要满足当事人之一是香港居民,或者在香港法院提出或者申请离婚当天,婚姻的任何一方都是以香港为居民或者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或者在提出申请之前的整个三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通常住在香港;根据香港法律,离婚只能在法院离婚,不能在民政局离婚,没有调解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