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可罚50万我国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
;发票违法惩处
罚款数额上限升至10倍
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发票管理办法》还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