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回答
摘要:合法绩效管理的必要性与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绩效管理合法合理,促进员工积极性,提高盈利水平。
不合法。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章程和办法,公司为了提高盈利水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采取绩效管理的方法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做到合法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延伸阅读
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评估
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评估是对这一就业选拔方式的法律合规性和实际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探讨的过程。末位淘汰制是一种根据排名将末位候选人淘汰的选拔方式。在评估合法性方面,需要考虑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平等就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评估适用性方面,需要考虑该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实现选拔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是否适用于不同行业和岗位。评估结果将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以确定是否继续采用末位淘汰制或者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改进。
结语:绩效管理是企业提高盈利水平、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合理手段,但必须合法合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限。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评估是对该就业选拔方式进行的评估和探讨。评估结果将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以确定是否继续采用该制度或进行相应修订和改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银行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实施末位淘汰制度违法,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应按工龄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职...查看全文

国企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设置“末位淘汰”制度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查看全文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违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法,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无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用人...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

这种制度是否合法,要看淘汰员工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虽然比起其他员工来说工作效率较低,能力较...查看全文

公司搞末位淘汰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 “末...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法律分析: 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不合法。末位淘汰制就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制度。_x000D_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x000D_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_x0...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不合法。末位淘汰制就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制度。_x000D_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x000D_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_x0...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法律分析: 末位淘汰制不合法,但是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末位淘汰制一般是不合法的。该种制度并不能真的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某一工作,因此一般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法律分析: 公司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法律分析:末位淘汰制一般是不合法的。该种制度并不能真的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某一工作,因此一般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章程和办法,公司为了提高盈利水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采取绩效管理的方法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做到合法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是否受法律保护?

末位淘汰制合法性视情况而定,仅以此为理由解雇员工是不合法的。除非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重新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公司提前通知并支付补偿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公...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企业如何应对?

企业绩效管理需合法合理,不应使用“末位淘汰”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查看全文

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1、末位淘汰制不合法,但是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查看全文

公司搞末位淘汰是否符合劳动法

法律分析:一、公司搞末位淘汰是否符合劳动法1、公司搞末位淘汰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之后仍不胜任的才能依法辞退。而未经上述程序就直接予以辞退的,一般不合法。...查看全文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法律分析:单位规定“末位淘汰”是否合法根据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无相关约定来判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即合法;双方无约定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则不合法。法律依...查看全文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法律分析:单位规定末位淘汰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查看全文

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不包括“末位淘汰”。企业内部的“末位淘汰”制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可以向企业索赔。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不能随意决定。企业应遵守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