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款没有专用违背了专款专用会计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专款专用原则是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的原则。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2、专款专用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由于出资者对所提供的资金不要求取得资本收益和资本回收,但有着按预定用途使用的要求,所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投资基金都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