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余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