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农村医疗保险是不包括生育险的,生育险是社保内的其中一个险种。
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1、住院期间的门诊医药费、自费药品、自行外购药品、自行投医费用等;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
2、工伤、车祸、斗殴、自杀、酗酒等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所用的医药费。
3、计划生育、孕妇分娩(含剖腹产)及各种性病的医药费。
4、器官移植、手术矫形、镶牙及美容等非治疗性医疗费。
5、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医药费。
6、门诊的各项检查费、化验费、X光费。
7、未经转诊擅自投医的费用。
8、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如CT、MR)、空调费、救护车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